为啥让我回答这问题呢?是希望从条款来解读还是单纯回答“故道路救援”这个产品?
如果从条款来说,这不是保险合同条款,也不会写进条款中去。条款中写明的是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,合理的施救费用或为降低损失产生的合理费用,是可以赔付的。
现在全国统一车险条款,这是没差的,所以如果有代理人这样介绍,一是可能他没理解什么是条款,二是他懒得跟客户解释那么多,说成是条款无非是增加可信度。
非事故道路救援,只能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存在。特别约定本质上,可以是协议,也可以是条款。
从保险的角度讲,通俗的判断方法,是看约定内容是否是对保险责任的补充说明,如果是,那就看做是补充条款;如果不是,则看作是协议。
从合同的角度讲,如果要约完善,视同合同;如果没有完整要约,由于无索赔依据,因此无法通过法律得到保障。
由于保险公司本身是不具备救援职能的,因此现有保险公司会与一些救援公司合作,为客户提供免费的非事故道路救援,本质上还是险企(部分)为客户提供方便(大部分险企是战略跟进,所以服务堪忧)。
服务虽然以“特别约定”的形式体现在保险合同中,其内容显然并不是对保险责任的补充,因此不具备条款的同等效力,它属于双方补充的服务协议;
但约定内容的具体方案一般客户是没有了解清楚的,建议向承保方索要详细方案,可以是电子的,也可以是纸质的,也可以是微信短信文字,完善要约内容,避免后期可能存在的纠纷,也可以更好的体验服务。
最后补充一点,保险公司的条款或合同中所包含的救援和延保服务提供,由于不是保险公司直接提供,一定要看服务方及服务对应的约定内容,只看服务名称是不做数的。